2025年8月7日生效的《马耳他公司法》(马耳他法律第386章)最新修正案明确了马耳他公司股份用益权人的权利归属。新增条款(第117A条)规定,公司股份的用益权人有权参加公司任何股东大会并收取股息,但除非投票权在以下文件中被明确提及并规定,否则用益权人仅对其享有用益权的股份在公司会议中享有投票权:
- 设立用益权的公证书;或
- 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。
什么是用益权?
用益权是一项源自古罗马法的成熟法律概念,指权利人(用益权人)暂时享有使用他人(虚有权人)财产并获取其收益的权利,但不得处分该财产,且负有為法定所有人保管资产的义务。以不动产为例,用益权人可以居住或收取他人(虚有权人)所属房产的租金,但无权出售房屋或拆除改建公寓楼,因为他不拥有该财产的法定所有权,并有义务为法定所有人保管资产。这实质上是将资产的使用收益权与法定(虚有)所有权相分离。
用益权如何设立或终止?
用益权可通过遗嘱、公证书或法律规定设立。在特定情况下可终止,例如用益权人死亡或设定期限届满。
哪些情形下会考虑设立股份用益权?
遗产规划/继承——父母可将股份转让给子女,但为自身或一方身故后的在世配偶保留用益权。通过这种方式,父母保留股息收入,而子女仅暂时持有法定所有权(虚有权),待父母双方去世后获得完全所有权。
离婚协议或婚姻财产制度——一方配偶可保留股份的法定所有权,另一方通过用益权制度获得收益权。
财富与税务规划——在某些情况下,分离用益权与虚有权可优化税费、遗产税或赠与税。
企业传承规划——尤其适用于家族企业,创始人将股份转让给继承人但保留全部或部分股份的用益权,以获取退休收入。
担保安排——用益权可作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,使其有权获得股息,而债务人/所有者无需剥离股份。
公司股份的用益权如何运作?
在此次修订前,马耳他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。用益权人有权获得股息是无可争议的,因为股息可视为股份的”果实”,但用益权人是否享有投票权一直存在 ambiguity。不同司法管辖区对此有不同立场:意大利法律赋予用益权人投票权,法国则规定用益权人与虚有权人共同行使投票权,或由用益权人就利润分配事项行使投票权。
因此,该修正案为马耳他法律提供了亟需的明确性,确认参加股东大会和收取股息是用益权人的基本权利,若意图让用益权人享有投票权,则应在设立用益权的契约或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中明确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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